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上海市智能制造行动计划》、《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升级实施“工赋上海”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上海市建设100+智能工厂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相关文件要求,闵行区特制定《闵行区推动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促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保障本区行动计划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的高效落实,推进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促数字化转型,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鼓励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领域的优质企业落户上海马桥人工智能创新试验区等重点产业园区和基地。
第一条 对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领域企业,经认定,按照企业2年内研发费用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申请产业用地,鼓励企业参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申报。
第二条 对落户的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领域的-2-重点培育企业,实缴资本规模500万元及以上、企业规模30人及以上、市场融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经评审通过,给予办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前两年按100%的标准补贴、第三年减按50%的标准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上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推动智能工厂建设,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提升异构工业网络互通能力,推动各类智能工厂中工业设备跨协议互通。对重点产业领域的智能工厂和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按企业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总投入的10%给予扶持,上限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或者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企业、数字化转型领军企业等,给予获得市级称号的企业或项目所属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企业或项目所属企业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融合发展,推动两化融合自评估和两化融合贯标,对于完成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两化融合贯标等级为流程级、网络级、生态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评市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推进区内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商为闵行企业开展服务,对本区认定的平台和服务商,每年按实际完成的上云上平台企业数量,经专家评审按每个企业5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单个平台和服务商每年资助上限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5G/AI+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企业建设5G全连接工厂,推动5G应用从外围辅助环节向核心生产环节渗透,加快典型场景推广。组织开展闵行区5G/AI+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企业认定,对评审通过后的企业授予闵行区“5G/AI+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企业”,按照创新应用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支持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企业或项目。对获得市级称号的企业或项目所属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企业或项目所属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创新服务和专业服务等功能平台所属企业,经认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资助;并根据平台开办的场地租购费用给予前三年每年上限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认定的区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开展的区内产业发展导向的活动,按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联盟理事长单位每年上限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事后扶持。
第八条 推进区内智能制造诊断服务。认定一批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和服务商。对认定的平台和服务商为本区企业开展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每年根据实际完成的企业智能制造诊断报告有效个数,经专家评审,按每个4万元的标准给予平台和服务商或被诊断企业资助;对于完成智能制造诊断并形成有效报告且被诊断企业接纳实施的,经专家评审,按每个8万元的标准给予平台和服务商或被诊断企业资助。其中,对认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平台和服务商为本区企业开展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补贴资助给予平台和服务商;对认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在本区的平台和服务商为本区企业开展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补贴资助给予被诊断企业。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闵行区且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商除外),并与本区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同一企业一个执行周期内只能享受一项投资类政策。对聚焦重点领域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建立信用监督制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本政策不予奖励。本政策自2021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7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以上条款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随之调整。
本政策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